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有效村民申请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