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