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江东新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鼓励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股权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