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江东新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鼓励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股权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