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