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住宅小区、农村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对成绩突出的管理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