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