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分类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采取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制沼、堆肥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别按照前款处理。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的拆解、利用和处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