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投放容器;
将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投放容器,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
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或者预约管理责任人协助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
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设置地点和大件垃圾投放地点,公布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回收服务点的地址、联系方式。
逐步推进住宅小区定点、定时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