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得投入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