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技术规范和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保持其整洁、卫生:

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在住宅小区楼栋附近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在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大件垃圾投放点。

在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多的公共场所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设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