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码头、机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四)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