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厨余垃圾一般应当就近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回收产品包装物和旧产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