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有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消费者主动要求提供的,可以实行付费消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