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有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消费者主动要求提供的,可以实行付费消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