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场、车站、医疗机构、博物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构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方便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