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三)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四)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