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广应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信息化、数字化纳入数字贵港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