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安全、规范作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