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活动。

提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民、村民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动员全民参与,引导群众不断增强卫生意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