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