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