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