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街道地面、桥梁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