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车辆数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违规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