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改正的,处被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封闭建筑物临街立面一楼的敞开式走廊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或者步梯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