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油饰的;(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外走廊以及窗外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