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居民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防范措施,对宠物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