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载渣土、砂土、泥土、混凝土、煤炭(灰)、木皮(屑)、矿石、石灰、石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保持车身整洁干净,不得泄漏、遗撒、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