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建设工地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保持临街立面整洁;(二)物料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三)设置沉淀池,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和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四)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五)现场作业结束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平整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