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果皮(核)、纸皮(屑)、口香糖、餐饮用具、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生活垃圾;
(三)乱倒食(药)物残渣、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五)向花坛、绿化带、检查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水库、池塘、公共排水渠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七)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影响环境卫生作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