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