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广告信息应当张贴在指定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街道地面、桥梁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