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夜景亮化和户外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褪色、残缺、内容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情形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