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各类健身、休闲设施,公交站点、候车亭、岗亭、箱式配(变)电间、线杆(桩)、电子屏、广告牌匾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