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闲置或者待建用地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围墙、围挡,并定期进行管护,确保安全、整洁,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