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下列区域禁止设置车辆清洗场(点):(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二)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景观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区域。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