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车辆清洗场(点):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

(二)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景观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