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