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