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