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