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或者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或者视听资料;

(三)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