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恪守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孝敬父母,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忽视、冷落、虐待、遗弃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时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分开居住时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拒绝家庭暴力;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委托其他成年人照看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四)邻里团结互助,友好相处;
(五)拒绝毒赌黄;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