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犬只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不伤人;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

(四)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不遗弃、虐待犬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