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供电等单位为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办理水、电等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时,应当要求建房村民出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文件;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为其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但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用水用电。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