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