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