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