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