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