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探索以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