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