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定位放线位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二)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